11. 某甲圍簡任十職等專門委員,因違法賭博應受懲戒,其主管長官應循下列何種程序處理?
(A)移送監察院審查
(B)逕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報請上級機關審查
(D)移送考試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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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7), B(414), C(51), D(3), E(0) #1537658
統計: A(797), B(414), C(51), D(3), E(0) #1537658
詳解 (共 10 筆)
#1659360
同意1樓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據此,薦九及相當薦九以下送公懲;題目中的簡十應該送監察院審理。
有錯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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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335
這題答案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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