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有所謂新主體說,又稱之
(A)特別法規說
(B)從屬說
(C)意思說
(D)事件關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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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0), B(700), C(138), D(381), E(0) #1537651
統計: A(1160), B(700), C(138), D(381), E(0) #1537651
詳解 (共 6 筆)
#2270091
1.利益說:
又稱為「目的說」,認為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反之,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公益,故屬於公法,而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即為私法。
2.從屬說(權力說、加值說):
又稱為「權力說」或「加值說」,凡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反之,不涉及權力服從,而規定平等關係者,即為私法。例如刑法,以國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兩者的關係並非平等。而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以平等為基礎,故為私法。
3.舊主體說:
凡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全屬私人者為私法。例如國際公法規範國家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即是公法。而如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屬於私法。
4.新主體說(修正主體說、特別法規說):
又稱「特別法規說」,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而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機關,而非任何人。
5.新特別法規說:
此說係修正特別法規說而來,立法者其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將特定之範圍或某項規定從一般法律規範即私法中分離,而成為特別法規,即為公法。
6.輔助區別標準
(1)傳統說:
此說以某類事件究屬公法抑或私法性質,除法律有新規定或出現變更往例之司法判解外,皆遵循約定俗成之規範。
(2)事件關聯說:
指某一件事件中一部分事實關係,明顯屬於公法關係者,事件整體均視為公法關係;其餘為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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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096
這是考古題嗎?感覺再法續那邊了?放在這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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