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被記大過,是依何法所作之處分?
(A)依民法所作之民事賠償
(B)依刑法所作之刑事處罰
(C)依公務員懲戒法所作之懲戒處分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之懲處處分
統計: A(0), B(3), C(356), D(1227), E(0) #1537656
詳解 (共 5 筆)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之規定 :「懲戒處分」之「種類」分為以下「六種處分」:
(1)「撤職」;
(2)「休職」;
(3)「降級」;
(4)「減俸」;
(5)「記過」;
(6)「申誡」。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 「懲處處分 」之「種類」大致上可分為 :「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一次記二大過)等四種。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n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
105.5.2新懲戒法施行後
依據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有9種不是六種
(口訣:免申撤剝減罰休降記)
1.免除職務
2. 撤職
3. 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4. 休職
5. 降級
6. 減俸
7. 罰款
8. 記過
9. 申誡
同條第3項: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