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被記大過,是依何法所作之處分?
(A)依民法所作之民事賠償
(B)依刑法所作之刑事處罰
(C)依公務員懲戒法所作之懲戒處分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之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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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356), D(1227), E(0) #1537656

詳解 (共 5 筆)

#2243884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之規定 :「懲戒處分」之「種類」分為以下「六種處分」:

(1)「撤職」;

(2)「休職」;

(3)「降級」;

(4)「減俸」;

(5)「記過」;

(6)「申誡」。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 「懲處處分 」之「種類」大致上可分為 :「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一次記二大過)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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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404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 有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 部核備。 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 級機關備查。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 員會初核,機關長官核定。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 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 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後三 十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前二項程序變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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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888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n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n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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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666
懲戒處分: 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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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102

105.5.2新懲戒法施行後

 

依據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有9種不是六種

(口訣:免申撤剝減罰休降記)

 

1.免除職務

2. 撤職

3. 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4. 休職

5. 降級

6. 減俸

7. 罰款

8. 記過

9. 申誡

 

同條第3項: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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