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理上將行政處分分為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是依據什麼標準?
(A)依行政所受到法律羈束的程度
(B)依行政運作的主體而分
(C)依行政所適用之法規的性質
(D)依行政行為的性質或任務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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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897), C(204), D(765), E(0) #1537648
統計: A(285), B(897), C(204), D(765), E(0) #1537648
詳解 (共 4 筆)
#2270031
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種類的區分:
一、從行政運作主體區分
(一)直接行政(國家行政):行政權乃國家之權力,國家之行政事由國家所設置之機關負責執行,稱之。
(二)間接行政(自治行政):國家之行政事務由地方政府機關執行者,稱之。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亦屬間接行政之一種。
二、從適用法規之性質區分:
(一)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地位,適用公法法規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作為。
(二)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指國家立於與私人相當之地位,適用私法法規規定受其支配所為的行為。
其態樣有三:
1.以私法方式達到行政任務的行為(行政私法行為)
2.行政營利行為
3.以私法的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行政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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