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誹謗罪」的說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屬消極構成要件
(B)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客觀處罰要件
(C)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舉證責任轉換
(D) 「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乃無容合理懷疑之證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5), B(399), C(595), D(183), E(0) #347396

詳解 (共 4 筆)

#3155168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即構成要件要素)不能被滿足,則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消極構成要件:其「任何一個」構成要件要素被滿足時,行為就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構成要件。

二、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指上開「消極構成要件」),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76
0
#2585409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善播於眾,...
(共 6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1
#5098604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釋字509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故「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非為舉證責任之轉換,(C)錯誤,蓋因上開解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舉證責任一樣,並沒有因此轉換給被告)
9
0
#1617328
??
5
4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62875
未解鎖
一、構成要件區別 (一)積極構成要件:...
(共 2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