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日昨,法院審理飲料等添加塑化劑被告延羈與否,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意旨,以下何者應非本案審酌之要件?
(A) 涉嫌犯罪之虞
(B) 反覆實施之虞
(C) 逃亡滅證之虞
(D) 罹病難癒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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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590), C(161), D(841), E(0) #347402

詳解 (共 7 筆)

#633159

1.有關羈押要件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指出:「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其中,114條所指「罹病難癒」,蓋法律亦不外人情。

這題沒看解釋文根本不知到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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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671

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
1.犯罪嫌疑重大(101和101-1條)
2.有法定之羈押事由(101條:逃煙五年)(101-1條-原因:放火罪、準放火罪、竊盜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搶奪罪、詐欺罪)
3.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101條);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101-1)),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


114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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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482
惟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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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51
想請問一下 這題為何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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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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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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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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