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種公文擬辦方式為「以稿代簽」?
(A)重要人事案件
(B)擬提決策會議討 論案件
(C)例行承轉之案件
(D)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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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9), C(1106), D(154), E(0) #1758036
統計: A(37), B(39), C(1106), D(154), E(0) #1758036
詳解 (共 2 筆)
#2786174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 式辦理。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n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 :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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