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公文擬辦方式為「以稿代簽」?
(A)重要人事案件
(B)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C)例行承轉之案件
(D)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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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12), C(797), D(299), E(0) #324043

詳解 (共 5 筆)

#274095


(1) 先簽後稿:
  甲.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 重要人事案件。
己.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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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810
最佳解!
picture#s-50,50

Wataru Kaduki
 高三上 (2013/06/01 17:27) 78    
先簽重要..限時併陳..簡單搞(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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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292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請注意 這條
很可能 直接 考在 先簽後稿
結果他是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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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96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93年06月1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166號令發布第7條定自94年01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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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703
(A)和(B)→先簽後稿(D)→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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