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有關選舉訴訟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A)三審終結
(B)得提再審之訴
(C)各審應於三個月內審結
(D)設選舉法庭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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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05), C(841), D(1372), E(0) #366006

詳解 (共 3 筆)

#544009
(A)選舉訴訟採二審制。
(B)不得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
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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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1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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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73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二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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