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 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A)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B)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
(C)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D)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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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4), C(25), D(569), E(0) #337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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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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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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