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2 投信投顧業務員(一科、二科、三科、乙科):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30472
年份:114年
科目: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12.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 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A)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B)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 (C)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D)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