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國民小學校長除應持有國民小學證書外,尚需曾在國 民小學服務多少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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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536), C(258), D(131), E(0) #2220754

詳解 (共 5 筆)

#386012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
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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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好長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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