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B)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C)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
(D)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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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4), C(73), D(558), E(0) #1305589
統計: A(61), B(34), C(73), D(558), E(0) #1305589
詳解 (共 2 筆)
#163425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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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07
| 第 91 條 |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 讓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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