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總統之赦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除特殊情形外,其所受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B)大赦、特赦及復權可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C)大赦案尚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始得通過
(D)減刑係針對特定之個人,依法並無普遍性減刑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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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66), C(1044), D(141), E(0) #3407170
統計: A(213), B(66), C(1044), D(141), E(0) #3407170
詳解 (共 3 筆)
#6478071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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