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工作,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食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輸入
(B)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預防食品危害的發生
(C)針對日本輸入之各類食品,加強輻射監控
(D)對於曾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產地之牛肉產品,實施逐批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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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7), B(3169), C(988), D(571), E(0) #1740082
統計: A(1757), B(3169), C(988), D(571), E(0) #1740082
詳解 (共 6 筆)
#2785377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這個系統並非輸入食品的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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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507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3 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我國加強監管自日本輸入產品Q&A 【發布日期:2011-03-16】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原子能委員會已共同合作進行抽樣檢驗,針對來自日本之食品加強持續監控輻射含量,超標產品不得輸入我國,一旦檢測輻射值超過我國殘留標準者,一律不得輸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5(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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