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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台北縣國小身障試題#883 |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台北縣國小身障試題#883

年份:95年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11.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該條文同 時明列,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其需要,規劃下列何種課程?
(A) 生活自理訓練
(B) 復健、訓練治療
(C) 社會適應訓練
(D) 職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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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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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修法後就沒有明文規定了吧??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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