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此登記之法律效力為何?
(A)無效
(B)違法得撤銷
(C)有瑕疵但可補正
(D)微量瑕疵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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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2), B(971), C(548), D(63), E(0) #210907

詳解 (共 10 筆)

#220966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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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95
6樓應該只是誤會所謂的「土地」

題目裡的土地登記的土地是只不動產~有關不動產為「專屬管轄」
則適用111條第六款 而無效

6F的題目裡的「土地管轄」是例如 台北市警察局 誤把 桃園市警察局的事情拿來做
而效果是→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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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763
老師說:新北市交通警察跑到台北市抓人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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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06
樓上的問題 最佳解裡面就有說明了~ 土地需違背專屬管轄 →方無效。
( Ex 以本題舉例~  新北市的地政事務所 誤把 桃園縣的土地登記 )→無效。
桃園縣的土地干你新北市地政事務所屁事 又不由新北市管轄 當然無效

(D)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者,無效
Ex 新北市的地政事務所登記新北市的土地登記~沒照
規定→「不一定」無效。
因為§112: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專屬管轄的例子有考過的
Ex:設立登記社團,法條規定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結果教育部幫你做成成立社團登記之行政處分 → 無效。 非教育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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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258

本題目故意用「土地」要混淆的。

簡單統整

本題目提到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其實可以直接把土地兩個字遮起來不看(因為此處之土地,其實可以直接替換成各種業務的名目!),簡單來講就是甲地政事務所做了不是他轄區內應該做的事,也就是違背法規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根據行程法111,無效。

6F提到的違背「土地管轄」,這裡的土地,實質上的意思不是真的在講「一塊地」的那種土地,而是指「行政區域」,例如:台南的警察跑到高雄開單→原則上是「得撤銷」,警察確實有開單的權力,但問題是你跑到別人的範圍去了,這時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但如果高雄也決定要開一樣的單,那這個處分就可以直接轉換,不須撤銷又重做一次。

再補充考題曾出現的陷阱,若是題目說是「違背土地專屬管轄」,這時候重點還是要放在「違背『專屬』管轄」所以是無效喔~

有錯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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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924

行程法111: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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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627
關於行政處分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 (B)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C)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 (D)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土地管轄之規定者,無效
答案是D

這裡的土地管轄,卻不是無效,請問各位先進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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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81
此土地非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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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60
請問這是哪一條? 為何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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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67
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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