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以下對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說明,何者正確?
(A)組成人員應皆具有法制專長
(B)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訴願決定應經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D)訴願審議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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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68), C(107), D(2324), E(0) #210912

詳解 (共 4 筆)

#216672

訴願法52條

A.法制專長為原則

B.1/2

C.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

101
0
#2534241

(D)選項:


訴願法第55條(主任委員或委員之自行迴避):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23
1
#227972
又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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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933
訴願法 第 52 條1.各機關辦理訴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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