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簡老師因照顧小孩,所以離開職場專心在家相夫教子。她的同學知道後,鼓勵她將
教師證借給園所當成人頭老師。請問:簡老師若被查到將證書租借給園所,可能會
面臨何種罰則?
(A)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B)取消證書資格
(C)口頭警告
(D)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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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6), B(360), C(19), D(37), E(0) #2932169
統計: A(2716), B(360), C(19), D(37), E(0) #2932169
詳解 (共 4 筆)
#5778757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111.6.29 更新
第44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二、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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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027
|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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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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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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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 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 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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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 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 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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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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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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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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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215
補充~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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