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下列何 者為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A)向特定人私募有價證券
(B)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C)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受領贈與之所得之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D)向違反忠實義務之董事起訴,以追究其對公司之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4), C(25), D(101), E(0) #1811845

詳解 (共 1 筆)

#3562732
第 26-1 條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
(共 14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