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有關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B)要派單位違反勞基動基準法第17之1 條第1之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C)派遣勞工因勞基動基準法第17之1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須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D)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