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 ) 下列何者金額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物價指連動?
(A)被繼承人之配偶
扣除額
(B)喪葬費扣除額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金額
(D)贈與稅免
稅額。[遺12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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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6), C(698), D(26), E(0) #286620
統計: A(20), B(26), C(698), D(26), E(0) #286620
詳解 (共 1 筆)
#439198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
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
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
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
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
指數。(遺贈稅12-1)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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