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
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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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2), C(0), D(0), E(0) #2297515
統計: A(15), B(42), C(0), D(0), E(0) #2297515
詳解 (共 1 筆)
#4146207
一) 刪除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市區道路、郊區道路』之規定,在實務上『市區、郊區』之界線,不易界定之困擾。
(二) 增訂『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之規定。
(三) 本條文修正後,有關道路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速限規定。
原郊外速限『六十公里』之路段,應依新修正之道路標誌、標線之『速限』規定標示『速限』。
(四) 修正後,與駕駛人之影響:
1、 行車速限之規範更明確,減少為『市區、郊區』劃分不清之糾紛。
2、 修正後『市區時速提升十公里』為四十公里。
3、 修正後『郊外時速降低十公里』為五十公里。
(二) 增訂『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之規定。
(三) 本條文修正後,有關道路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速限規定。
原郊外速限『六十公里』之路段,應依新修正之道路標誌、標線之『速限』規定標示『速限』。
(四) 修正後,與駕駛人之影響:
1、 行車速限之規範更明確,減少為『市區、郊區』劃分不清之糾紛。
2、 修正後『市區時速提升十公里』為四十公里。
3、 修正後『郊外時速降低十公里』為五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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