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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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1105), C(0), D(3), E(0) #2601882
統計: A(265), B(1105), C(0), D(3), E(0) #2601882
詳解 (共 2 筆)
#4500567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 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二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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