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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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037), C(2), D(0), E(0) #2620506

詳解 (共 2 筆)

#45448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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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146
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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