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 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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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02), C(0), D(0), E(0) #1784964

詳解 (共 3 筆)

#3194404
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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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479

現行條文未規定郊區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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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514
新法修正不再分市區郊區統一限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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