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張甲考先生今年63歲,娶妻王美惠(62歲),均已退休,設籍台北市。夫妻育有三子(張
高考【42歲】、張普考【38歲】、張特考【36歲】)及一女(張初考【34歲】),均有正
當職業,所得均超過30萬元。張高考娶妻曾美麗(37歲)與父母親同住,育有二子:張壹
試(22歲)就讀於大陸北京大學二年級及張貳試(21歲,無業、但領有殘障手冊)。張普
考就讀於中山大學在職類博士班,設籍高雄市。張特考為現役軍人未婚與張普考同戶籍。
張初考已婚嫁給李就業先生(35歲、國小老師),育有一女李丙考(6歲),全家設籍台
中市。請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 款及相關之免稅額規定,正確回答下列(111~115)子題之問題:(設無重複扶養問題且均有扶養事實)。[所17-1-1、所細21之1]( ) 下列得扶養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張甲考扶養張壹試
(B)張壹試扶養李丙
考
(C)李就業扶養張甲考
(D)張高考扶養張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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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 C(17), D(1), E(0) #303442
統計: A(14), B(2), C(17), D(1), E(0) #303442
詳解 (共 1 筆)
#234117
AB不符合符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其他家屬)無同居事實
C符合符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直尊)不以同居為要件
D不符合符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同胞)雖不以同居為要件但已滿20歲且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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