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之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7.我們台灣開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始於何時?(A)1948年 (B)1968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