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處: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規...
未解鎖
第 110 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
未解鎖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