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情形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A)飯店餐飲服務人員於上熱食時,疏未注意致火鍋翻落燙傷客人
(B)到桃園市政府洽公之民眾,於市政府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傷他人
(C)公營事業主管性騷擾所屬職員
(D)警察臨檢時誤傷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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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13), C(216), D(6082), E(0) #1668722
統計: A(77), B(313), C(216), D(6082), E(0) #1668722
詳解 (共 2 筆)
#2409915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A)飯店餐飲服務人員於上熱食時,疏未注意致火鍋翻落燙傷客人 (非公務員)
(B)到桃園市政府洽公之民眾,於市政府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傷他人 (非公務員)
(C)公營事業主管性騷擾所屬職員 (不是對人民)
(D)警察臨檢時誤傷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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