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情形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A)飯店餐飲服務人員於上熱食時,疏未注意致火鍋翻落燙傷客人
(B)到桃園市政府洽公之民眾,於市政府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傷他人
(C)公營事業主管性騷擾所屬職員
(D)警察臨檢時誤傷民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313), C(216), D(6082), E(0) #1668722

詳解 (共 2 筆)

#2409915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A)飯店餐飲服務人員於上熱食時,疏未注意致火鍋翻落燙傷客人 (非公務員)

(B)到桃園市政府洽公之民眾,於市政府停車場內不小心撞傷他人 (非公務員)

(C)公營事業主管性騷擾所屬職員 (不是對人民)

(D)警察臨檢時誤傷民眾

117
2
#5401422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005248
未解鎖
國營事業機關原則上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依照...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2903022
未解鎖
國賠: 公務員 / 故意過失 ...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