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4 年確定
(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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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583), C(118), D(594), E(0) #1668733

詳解 (共 10 筆)

#2521996

地方制度法

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
        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A)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B)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D)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C)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
        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
        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
        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相同練習

37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民意代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事由? 答案:C
(A)犯貪污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3 個月以上者 
(C)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尚未確定者 
 

出自公職◆地方自治-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地方自治大意#5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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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523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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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585
是的~~(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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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235
這種出題真的是背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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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61
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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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559
感訓處分都消失快10年了...考這種過時的法條要馬考官真的不懂檢肅流氓條例早廢止了,不然就是惡意想搞混學生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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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405
A是因為有緩刑確定才不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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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091

5ec662c1c42a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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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388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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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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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5119
未解鎖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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