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4 年確定
(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
統計: A(849), B(583), C(118), D(594), E(0) #1668733
詳解 (共 10 筆)
地方制度法
第七十九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
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A)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B)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D)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C)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
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
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
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相同練習
37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民意代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事由? 答案:C
(A)犯貪污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3 個月以上者
(C)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尚未確定者
出自公職◆地方自治-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地方自治大意#5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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