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被保險人必須負擔每月職業災害事故保
險費一定之分擔比例,下列比例何者正確?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統計: A(541), B(395), C(90), D(1121), E(0) #1668739
詳解 (共 9 筆)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
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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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補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被保險人: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自30、單位70。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自30、校35、政府35。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自30、單位60、政府10。
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全自費。
第二類被保險人: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自60、政府40。
第三類被保險人: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自30、政府70。
第四類被保險人:免付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第五類被保險人: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免付。
第六類被保險人: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自30、委員會70。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自60、政府40。
第6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15條(保險費之計算)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小補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亦是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補助百分之四十。(屬於第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