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有關國民主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主權原則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變更
(B)修憲機關所定之選舉方式不得有礙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
(C)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委員選舉方式採並立制,並未牴觸國民主權原則
(D)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關於百分之五政黨門檻規定,使政黨所得選票與席次分配之百分比有差距,違背 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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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60), C(264), D(4323), E(0) #1668735
統計: A(116), B(60), C(264), D(4323), E(0) #1668735
詳解 (共 3 筆)
#3397853
釋字721理由書 節錄
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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