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女受僱於乙派遣公司擔任派遣員工,由乙公司派遣到要派單位之丙公司服務,而在執行職務時遭到丙 公司之員工丁性騷擾,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最新修正,下列何者正確?
(A)要派之丙公司亦視為雇主
(B)乙派遣公司只負責將甲女派遣到丙公司而已,並不需要負責任
(C)甲女並不是要派丙公司之實際員工,所以丙公司不必負責
(D)甲女只能向警察局報案請求處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53), B(101), C(56), D(267), E(0) #1668736

詳解 (共 4 筆)

#2517228
監委調查意見中指出,本案之後雖促成103...
(共 4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0
0
#3319024

性別工作平等法§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性騷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49
0
#3491792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共 1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416842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
(共 4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