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女受僱於乙派遣公司擔任派遣員工,由乙公司派遣到要派單位之丙公司服務,而在執行職務時遭到丙
公司之員工丁性騷擾,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最新修正,下列何者正確?
(A)要派之丙公司亦視為雇主
(B)乙派遣公司只負責將甲女派遣到丙公司而已,並不需要負責任
(C)甲女並不是要派丙公司之實際員工,所以丙公司不必負責
(D)甲女只能向警察局報案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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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3), B(101), C(56), D(267), E(0) #1668736
統計: A(6853), B(101), C(56), D(267), E(0) #1668736
詳解 (共 4 筆)
#3319024
性別工作平等法§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性騷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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