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以記名投票之方法為之?
(A)總統罷免案之提出
(B)總統彈劾案之決議
(C)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
(D)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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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58), C(3659), D(53), E(0) #1668723
統計: A(227), B(258), C(3659), D(53), E(0) #1668723
詳解 (共 4 筆)
#2716295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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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035
根據立法院官網資料的整理
要記名的:
1.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表決
2.覆議案之表決
3.不信任案之表決
4.立法院院長選舉投票
不用記名的:
1.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獨立行使職權人員的人事同意
從上述兩者可以發覺,只要是有關政黨立場的,也就是俗稱可以杯葛或是制衡的事項,幾乎都是要記名,他的理由多少跟不能跑票有關(個人觀點)
此題(A)罷免案提出不用記名
但是表決要記名
參考自立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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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91
(4)應以記名投票為之
a.覆議案
b.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c.立法院院長選舉
d.修憲
f.總統副總統罷免表決
(5)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a.緊急命令追認表決
b.同意權之行使(經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政務人員)
c.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出(全體立委1/2提議全體2/3贊成=>向大法官提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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