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以記名投票之方法為之?
(A)總統罷免案之提出
(B)總統彈劾案之決議
(C)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
(D)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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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58), C(3659), D(53), E(0) #1668723

詳解 (共 4 筆)

#2716295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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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035

根據立法院官網資料的整理

要記名的:

1.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表決

2.覆議案之表決

3.不信任案之表決

4.立法院院長選舉投票

不用記名的:

1.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獨立行使職權人員的人事同意

從上述兩者可以發覺,只要是有關政黨立場的,也就是俗稱可以杯葛或是制衡的事項,幾乎都是要記名,他的理由多少跟不能跑票有關(個人觀點)

此題(A)罷免案提出不用記名

但是表決要記名

參考自立法院官網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61&p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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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352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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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91

(4)應以記名投票為之

a.覆議案

b.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c.立法院院長選舉

d.修憲

f.總統副總統罷免表決


(5)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a.緊急命令追認表決

b.同意權之行使(經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政務人員)

c.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出(全體立委1/2提議全體2/3贊成=>向大法官提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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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4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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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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