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何人不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先前已擔任最高法院法官 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C)先前已擔任大學教授 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D)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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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31), C(158), D(1292), E(0) #1668714

詳解 (共 3 筆)

#2407477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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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409

釋字第 601 號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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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602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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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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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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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9條(實任司法官之轉任待遇年資)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官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再查司法官人員待遇

第38條(司法人員之俸給)


  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 
  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前項之規定。

小結:就是不能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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