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而以書面糾舉時,應送交:
(A)被糾舉人
(B)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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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379), C(69), D(858), E(0) #1668711

詳解 (共 4 筆)

#2408838

監察法第19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

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

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

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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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n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n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n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n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n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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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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