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意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因人民聲請釋憲所作出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釋宣告法令違憲且未另行諭知者,系爭法令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其效力
(B)原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得例外溯及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解釋公布前,同一聲請人以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先後依法聲請解釋,須經併案,始得依據該 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
(D)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而依法聲請解釋,縱未經併案,亦得依據該解釋 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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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294), C(1345), D(405), E(0) #1668713

詳解 (共 5 筆)

#2478449

A→參考釋字185,理由書首段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解釋若沒說自公布起一年、兩年或其他時限內失其效力或檢討修正,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某些情況定期失效,是為了避免舊法失效,但替代法律未制定的期間,產生法規漏洞~無法可管)

B→釋字725。(比如:甲在104年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A法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105解釋公布了,大法官說A法違憲,但兩年內失效,聲請人甲不必等到該法失效,而可以據該解釋聲請法院再審他的敗訴案件)(原則上大法官解釋是向後生效,聲請人可以例外溯及據以聲請再審)

後來又作出釋字741補充725-(不只釋字725聲請人可以溯及據以聲請再審;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

●釋字741, 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

C、D→釋字193、釋字686

釋字193,解釋文: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釋字686:又依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意旨,如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解釋,雖未經本院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而為解釋效力所及。

釋字686也提到:不同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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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472

釋字第 686 號

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解釋,雖未經本院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而為解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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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868
其他選項參考釋字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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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86
非常非常感謝樓上的解釋和舉例,簡單好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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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034
這題的選項都看不太懂 有人可以幫忙白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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