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公正(Social equity)(或譯社會衡平)的具體展現?
(A)政府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B)政府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令,雇主應予女性勞工請生理假之權利
(C)政府依憲法規定,不論性別或階級只要年滿 65 歲者皆發放三節敬老金
(D)政府制定社會救助法對中低收入戶給予健保費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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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728), C(5751), D(476), E(0) #2139457

詳解 (共 10 筆)

#4060809

重點在於4個字-社會公正(social equity)(或譯社會衡平)的判斷標準:弱勢(族群)優先ex.身心障礙者、女性、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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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611
公正不等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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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13572
用比例原則的概念就懂了
如果是一律發放 違反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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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355
實質平等,非齊頭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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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404

釋字596

勞動基準法第六章「退休」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六節「老年給付」之規定等,則係國家為保護勞工退休生活而定。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例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已領取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即不得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同條第一項第二款參照),此乃立法者權衡公務人員及勞工退休後老年生活之保護必要,以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所為之設計,俾貫徹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以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之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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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085
題目重點是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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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395

平等原則:

合理的差別待遇


一視同仁未必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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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339
A身障公務人員考試屬於社會平衡   B...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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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686

解析:

C)不是 社會公正(social equity)(或譯社會衡平)的具體展現理由如下

公正不等於公平,實質平等,非 齊頭式平等(大家都一樣的假平等)。

敬老金的缺陷在「齊頭式平等」,讓有錢、沒錢的人都能領到錢,本身就是很大的問題。

就像若將某人的糧食拿掉1碗飯,實際上會造成怎樣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因此會產生一種不確定(uncertain)的認知,也就是這種認知將損失厭惡的感受引發出來。

重陽敬老金之所以引發反彈,其實都有科學基礎。

依據 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的「行為經濟學」理論,在行為經濟學中有個概念叫作損失厭惡(Loss Aversion),也就是「損失引起的反感」。舉例,假設某人現在活得好好的,給他拿掉1500元後,此舉所產生的反感,至少要返還2倍以上才能獲得緩解,也就是說,至少要給3000元以上,才能彌補他心理上的損失(Psychological loss)。

取消敬老金的決定在科學上是對的,引用《21世紀資本論》一書的核心理論,強調貧富懸殊無可避免,且會越來越嚴重。在政府要追求實現社會公正(social equity)(或譯社會衡平)的具體解方。就是有錢人的課稅應該增加,另外,社會福利不能以齊頭式的方式進行。

https://www.storm.mg/article/1961171

 

釋字 596 (民國 94 05 13 日)

理由書 第一段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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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134

政府依憲法規定,不論性別或階級只要年滿 65 歲者皆發放三節敬老金→形式平等(非實質平等)

羅爾斯的正義論
1.無知之幕:從「事前的觀點」去思考一件事情的設置,而讓「事後的政策或是法律」是否可以達到公平。設想在「原初狀態」下的一方,他們對自己所擁有的技能、品味、和地位於當社會的情況一概不知。
2.平等原則(法定平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有一完備體系下的各項平等自由權。
3.不平等原則:
   (I)機會公平平等原則(形式平等、齊頭式平等、假平等):各種社會地位和職位必須在機會的公平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II)差異原則(實質平等、立足點平等、真平等):所得與財富分配的制度必須對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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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2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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