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屬於即時強制之方法
(B)怠金與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方法
(C)扣留動產或收繳證照是直接強制之方法
(D)拘留、管束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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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7), C(170), D(2331), E(0) #195889
統計: A(237), B(17), C(170), D(2331), E(0) #195889
詳解 (共 6 筆)
#239150
行政執行法
(D) 拘留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方法
| 第 28 條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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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7
D 應該是拘提管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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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253
行政執行種類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14 行政執行處得
-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現金
- 報告其財產狀況
- 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15 義務人死亡一有遺產→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三)§17 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限制住居→拘提→訊問→管收、暫予留置)
- 階段一: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之情形(條件)
-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顯有逃匿之虞。
-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例外-不得限制住居情形)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 (例外-不得限制住居情形)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 階段二:屆期仍不履行、也沒提供擔保,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拘提之情形(條件)
- 顯有逃匿之虞。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階段三: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 階段四-1:訊問後行政執行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情形(條件)
-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顯有逃匿之虞。
-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 階段四-2:行政執行處認有聲請管收必要者,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四)BTW,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該付的還是要付哦!
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一)間接強制(B)
- 代履行:所生費用→§29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 怠金
- §30 額度: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 §31 得連續處以怠金: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二)直接強制(C)
- §32條件: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28方法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三、物之交付義務
§33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規定為之。
四、即時強制
(一)§36要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二)§36方法
- 對於人之管束。(A)
-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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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8
感覺3樓講的比最佳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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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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