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B)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 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1 人或數人
(C)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 受益權利
(D)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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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5), C(122), D(24), E(0) #2340981

詳解 (共 1 筆)

#4092570

保險法

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D選項)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C選項,得撤銷)


第 四 節 年金保險

第 135-3 條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A選項)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B選項前段)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B選項後段)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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