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
(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C)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D)依法不應登記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50), C(74), D(585), E(0) #708725
統計: A(34), B(50), C(74), D(585), E(0) #708725
詳解 (共 3 筆)
#1184599
| 第 57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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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941
其他選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
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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