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遺產稅
(B)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其贈與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C)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D)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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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625), C(76), D(32), E(0) #708733

詳解 (共 3 筆)

#1162007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 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 稅。
(C)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D)平均地權條例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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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544
第 50-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
(共 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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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545
都計50-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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