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 10 項用地,先以 4 項土地抵充後,不足之數,始列入重劃用地負擔。下列土地,何者非屬得用以抵充之土地?
(A)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使用之公有土地
(B)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原作道路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C)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公有土地
(D)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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