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 10 項用地,先以 4 項土地抵充後,不足之數,始列入重劃用地負擔。下列土地,何者非屬得用以抵充之土地?
(A)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使用之公有土地
(B)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原作道路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C)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公有土地
(D)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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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07), C(474), D(170), E(0) #708731

詳解 (共 4 筆)

#123046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A)(B)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D)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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