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與563號解釋之意旨,為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循何種程序救濟?
(A)請願
(B)民事訴訟
(C)刑事訴訟
(D)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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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6), C(5), D(2213), E(0) #263141
統計: A(30), B(26), C(5), D(2213), E(0) #263141
詳解 (共 4 筆)
#1314241
大法官釋字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大法官釋字684號:
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結論:684是限於大學生,大學生現在即使係非改變身分之行政處分,亦得提起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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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56
還請高手指教為何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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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012
學校處份足以影響學生身份~是行政處份,所以要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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