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其中女性委員的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多少比例以上?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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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3930), C(203), D(39), E(0) #2592761
統計: A(992), B(3930), C(203), D(39), E(0) #2592761
詳解 (共 4 筆)
#4496890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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