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A)三日
(B)四日
(C)五日
(D)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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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5), B(11), C(45), D(8), E(0) #52945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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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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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09009759
4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十五條
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
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二條規定
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 17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
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
成小組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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