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若免徵娛樂稅之公益團體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為200萬元,則其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A)20萬元
(B)40萬元
(C)50萬元
(D)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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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19), C(24), D(39), E(0) #280636

詳解 (共 1 筆)

#770351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 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 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 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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