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張先生具有美國及中華民國國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其 113 年在臺灣居留期間為 60 天,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60 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 30 萬元,其 113 年所得如何申報?
(A)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大陸地區所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B)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一起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C)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免課
(D)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免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337), C(16), D(20), E(0) #3481995

詳解 (共 2 筆)

#654904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
(共 3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510235

? 詳細解析本題考查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所得稅法對於境內居住者的判定與申報規定:


居住者身分判定:張先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合計滿31天(或未滿31天但經濟生活重心在臺灣),即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本題中張先生居住 60 天(超過 31 天),因此其 113 年度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大陸地區所得之課稅規定: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法律上視同境內所得,必須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臺灣的應納稅額)。

結論:張先生必須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60 萬元」與「大陸地區所得 30 萬元」合併在一起,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58780
未解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
(共 4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