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B)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 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C)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D)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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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088), C(426), D(150), E(0) #3517961

詳解 (共 7 筆)

#6947575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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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677
答案: (B)   說明(依《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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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585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租稅稽徵「程序」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但在有明確法律授權時,得以命令補充

(B)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 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稅捐課徵不僅是為了支應國家的一般施政支出,也包含特別施政支出的目的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
不牴觸憲法 平等原則
-->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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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094
題幹核心 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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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459
釋字426 特別公課(也稱為「規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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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685
本題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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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17 號、第 640 號及第 703 號解釋,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適用租稅法律,
若秉持憲法原則(如平等原則)與立法意旨,
並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進行闡釋,未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
則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A) 錯誤:依釋字第 640 號,租稅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若有授權之法律具體明確,則可以命令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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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錯誤租稅通常為支應一般施政特別公課則是針對特定關係人課徵以滿足特定目的,但題目敘述無法囊括兩者所有定義,B選項更具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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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錯誤: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依平等原則給予特定範圍納稅人減免稅捐之優惠,如獎勵投資等,這不牴觸平等原則,而是實質平等 
本題主要考點為大法官解釋對租稅法律主義的具體闡釋。您是否需要針對釋字第640號關於租稅稽徵程序的具體內容作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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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329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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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X
釋字第640號
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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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 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O
釋字第685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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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X
釋字第426號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X
釋字第565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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